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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吊销江西海联兽药许可证

2014/5/8    来源:互联网    标签:海联兽药许可证

**部吊销江西海联兽药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莲溪村杰楼自然村34号

 

法定代表人:熊海泉

 

当事人生产假兽药一案,经我部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3年4月,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对当事人实施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肺呼胸炎康、特效咳喘宁、咳喘停、超强多抗、超能金尊、超能多抗、呼喘多抗等7个产品违法添加盐酸氯丙那林,新牛羊金尊、新产前产后康等2个产品违法添加利巴韦林,重症绝杀、超强克拉克、克拉阿莫先、特效阿莫先等4个产品无兽药产品**文号,银黄败毒干扰素、仔猪保命针、热毒立克、混感全能、胸炎呼喘定、第二代克拉阿莫仙、特效绝痢毒霸、赛克林、通治、热毒冰针、胸炎肺特灵、强力退热健胃灵、高热瘟皮红康板蓝根注射液、怪病速食抗毒针、超强克拉克风暴、混感血毒清、氟莱克、特效瘟热血毒清、高热瘟毒皮红康(氟苯尼考注射液)、海联金针等20个产品擅自改变产品组方添加其他成分。以上事实有海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为证。

 

我部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二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2014年1月13日,我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兽药)告〔2014〕1号),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部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之规定,我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兽药生产许可证》[(2011)兽药生产证字14023号]。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部

 

2014年4月21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文号,产品**文号的**期为5年。兽药产品**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部门审核**。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四十七条**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标准不符合的;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而未经审查**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列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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