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对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在5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展期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约期予以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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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对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在5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展期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约期予以贴息。
各市(州)、县(市)畜牧业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负责审核流动资金贷款,核实确认符合贴息条件种猪场的贷款数额,受理时间截至12月31日。省畜牧业管理局对各地报送的种猪场流动资金贷款情况进行复核汇总,省财政厅对符合要求的贷款计算核定财政贴息额。经审核确定的财政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给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种猪场。种猪场贷款财政贴息率按照今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予以贴息。一笔贷款贴息时间**长不超过1年。全省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申报核定贴息数额超过2000万元时,以贷款发生时间的先后次序予以贴息。同一天发生的多笔贷款超过贴息资金总额度时,按贷款额所占比重分配贴息资金余额。
种猪场贴息贷款政策对保护生猪产能意义重大,促进了我省生猪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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