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业头条
首页畜牧市场供应商牧业头条 养殖技术 畜牧品牌 人才招聘 优选商城
热点 要闻 品牌 产经 人物 产品 观察 会讯 数据
当前位置: 首页 > 牧业头条 > 详细页

环保税开征倒计时,2天后每头猪成本要加16块

2018/3/30    来源:互联网    标签:环保税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根据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是按季申报,4月1日将迎来环境保护税的**征期。对养猪行业来说,环保税的征收对象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比如一头猪交多少税?是否存在哪类规模的养殖场户可以少交或免交环保税?面对环保税法的实行,养殖场户应该做哪些工作?生产管理和粪污治理应做哪些相应的调整?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20181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根据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是按季申报,41日将迎来环境保护税的**征期。对养猪行业来说,环保税的征收对象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比如一头猪交多少税?是否存在哪类规模的养殖场户可以少交或免交环保税?面对环保税法的实行,养殖场户应该做哪些工作?生产管理和粪污治理应做哪些相应的调整?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环保税的征收对象


环保税法规定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体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具体到养猪行业则是:规模猪场存栏生猪达到500头就需要缴纳环保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形式较多,可以按照年、月或者季度等方式征收,各地区的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特点调整税务征收周期。有些企业若无法按照固定的期限时间计算的,可按次申报缴纳税费。

 

环保税的收费标准


规模猪场主要排放的污染物有固体污染物和液体污染物两种,环保税法规定水污染物排放1 个当量需要缴纳环保税1.4 元,固体污染物(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排放则按照25/吨的价格收取环保税。此外环保税也有一些减免的措施,如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一定时期内再缴纳环保税可享受减半优惠。


例如:某自繁自养猪场,存栏母猪2 500 头,存栏商品猪28 000 头,出栏商品猪56 000 头,每天排放废水300立方米,建造污水处理设施投入300 万元,以3 /立方米的直接成本达到**排放标准,出水COD=400 ppm(1ppm表示浓度为百万分之一)NH3-N=80 ppmTP=8 ppmSS=30 ppm,固体废弃物排放20 /天,那么这个企业一年的环保支出是多少?要缴纳多少环保税?分摊到每头猪的成本又是多少?


根据环保税法计算如下:


由以上排放指标可知污染当量值:


C O D=1NH3-N=0.8TP=0.25SS=4;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浓度×废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计算当量数:


COD=120NH3-N=30SS=2.25TP=13.6,合计为165.85;


污水排放交税额为:


165.86×1.4=232.19 ;


固体废弃物日排放纳税额为:


20×25=500 ;


该猪场1 天所需的环保税额为:232.19+500=732.19 ;


一年的缴税额为:


732.19×365=267249.35 ;


按照处理达标需要3 /立方米的成本计算,年支出为328500 (3/立方米×365天×300立方米),则每年支出直接环保费用含税合计总费用为595749 元,分摊每头猪为10.64 /头猪;


环保设施投入300 万元,固定资产按照10年折旧,每年分摊30 万元,计摊到每头猪是5.36 ;


综合评估,每头猪的环保成本为16 元。


针对环保税征收的建议


1、固体废弃物是缴纳环保税的重点,养猪场应该严格按照**法规处理猪场内的废弃物,将固体废弃物做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三化”处理,合理**自身养殖场的交费标准,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2、养猪场的污水应尽量经过一些处理净化使其达到综合利用,污水**的利用方式是全部还田和循环利用,这样可以更好的节约养殖成本。


3、确实需要申请排污口的企业,应尽量做到排放物达到**或地方标准的50%以下,对于达到**标准或地方标准50%以下的污水排放,目前相关环保税的收费标准是在原达标排放的收费基础上再减少一半以后,可以再优惠减半征收,相当于征收达标排放污水标准总额的25%


4、申请完排污的养殖企业,应该如实申报污水排放量和排放的水质,千万不可超出**规定排放标准,环保税法规定:一旦查出超标排放,管理部门会按照2 倍或3倍计罚。


总结:猪场粪污问题的解决,是复杂多方面的工作,需要按照固体废弃物、液体、病死畜禽和猪场臭味等全方位、全系统的处理,而猪场粪污处理的**途径是源头减排,只有控制好源头,再把握综合利用的原则,可以事半功倍,甚至产生一笔不小的收益。


编辑:管理员

热销产品

免责声明

1、本文来自网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版权若有侵犯,请在发表之日起30天内联系本网(致电我们或发邮件:80068959@qq.com),我们将在**时间内删除。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Copyright @ 2018-2023 ppxmw.com All right reserved. 全球品牌畜牧网 版权所有
  • 豫ICP备13024023号
  • 免责声明 商务合作及投稿请联系
  • 官方微信

  • 移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