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男子为闹鱼向河水投放农药,结果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共同领刑。2013年1月10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向河道投放农药闹鱼而引发的案件。
三个男子为闹鱼向河水投放农药,结果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共同领刑。2013年1月10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向河道投放农药闹鱼而引发的案件。
2012年9月2日,正是中秋期间,山里的小河水少而清澈,韦里昌、丁绍光、丁申济认为这是闹鱼的大好机会,于是三人协商来到西林县那劳乡往足别乡方向五公里的河段处闹鱼,由丁绍光将在西林县那劳乡**站购买的三瓶(每瓶200ml)农药“灭扫利”(又名“甲氰菊酯”)投入河内毒鱼,致使该河段鱼类大量死亡,一村民养殖场的部分鸭子和鹅也相继死亡,同时还直接导致该河流的水源被污染,严重威胁到河流下游的西林县那劳乡那劳村那劳屯群众的饮水**。
经鉴定,从该河段提取到的装“灭扫利”的空瓶子及河水样品中,均检出含有甲氰菊酯。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了养殖场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里昌、丁绍光、丁申济在河里投放“灭扫利”农药,其行为虽然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流动的河水造成了受污染水源的不断蔓延,直接威胁到从河流中引取河水饮用的河流下游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危害公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三被告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三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赔偿受害人的损失1800元,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后分别判决三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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