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业头条
首页畜牧市场供应商牧业头条 养殖技术 畜牧品牌 优选商城
热点 要闻 品牌 产经 人物 产品 观察 会讯 数据
当前位置: 首页 > 牧业头条 > 详细页

养殖者滥用添加剂将**罚5万元

2010/3/12    来源:互联网    标签:滥用添加剂

近日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滥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将面临**5万元的罚款。

    近日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滥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将面临**5万元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无相应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在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的;

  ——在反刍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动物源性成分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过程中不得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禁止在反刍动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但是,乳和乳制品除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自行配制、使用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将自行配制、使用饲料情况予以记录,接受当地县级人民**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编辑:admin

热销产品

免责声明

1、本文来自网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版权若有侵犯,请在发表之日起30天内联系本网(致电我们或发邮件:80068959@qq.com),我们将在**时间内删除。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Copyright @ 2018-2023 ppxmw.com All right reserved. 全球品牌畜牧网 版权所有
  • 豫ICP备13024023号
  • 免责声明 商务合作及投稿请联系
  • 官方微信

  • 移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