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业头条
首页畜牧市场供应商牧业头条 养殖技术 畜牧品牌 人才招聘 优选商城
热点 要闻 品牌 产经 人物 产品 观察 会讯 数据
当前位置: 首页 > 牧业头条 > 详细页

**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选址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4/6/30    来源:互联网    标签:无害化处理

你局《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选选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牧[201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函[2014]37号

 

**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选址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选选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牧[201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相关场所的概念界定问题   

 

(一)关于“生活饮用水源地”。生活饮用水源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其范围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镇居民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城镇居民区”应与《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中居民点和城市(城镇)的定义一致。   

 

(三)关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公路主要交通干线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干线公路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线是指《铁路工程术语标准》(GB/T50262-1997)中的路网铁路。   

 

二、关于基于风险评估确定选址问题      

 

对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可根据不同的无害化处理工艺,以及所选场址与周边场所的地理和人工屏障等情况,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无害化处理场与周边相关场所等的距离要求作适当的技术性调整,调整应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且评估合格。   

 

**部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编辑:管理员

热销产品

免责声明

1、本文来自网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版权若有侵犯,请在发表之日起30天内联系本网(致电我们或发邮件:80068959@qq.com),我们将在**时间内删除。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Copyright @ 2018-2023 ppxmw.com All right reserved. 全球品牌畜牧网 版权所有
  • 豫ICP备13024023号
  • 免责声明 商务合作及投稿请联系
  • 官方微信

  • 移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