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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补贴 养猪户虚开引种发票被判刑

2014/3/14    来源:原创    标签:养猪户骗补贴

 近年来,党和**高度关注民生,**出台实施了多种惠农利民补贴政策,根据长丰县**制定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生猪养殖户从安徽科鑫育种有限公司、安徽长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引进优良种猪,按引进头数及品种,可以申报财政补助资金。养猪户代某某为骗取**财政补贴,竟然多方托关系,找人为其虚开种猪引进发票。

  全球品牌畜牧网讯

 

  近年来,党和**高度关注民生,**出台实施了多种惠农利民补贴政策,根据长丰县**制定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生猪养殖户从安徽科鑫育种有限公司、安徽长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引进优良种猪,按引进头数及品种,可以申报财政补助资金。养猪户代某某为骗取**财政补贴,竟然多方托关系,找人为其虚开种猪引进发票。

 

  虚开种猪引进发票被判刑

 

  代某某是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的一位个体养殖户。根据长丰县**制定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生猪养殖户从安徽科鑫育种有限公司、安徽长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引进优良种猪,按引进头数及品种,可以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为了能虚开种猪头数、套取**补助资金,2011年12月中旬的一天,代某某找到时任长丰县畜牧水产局分管负责人郑某(另案处理)请求帮忙。次日,根据郑某的“指示”,安徽科鑫育种有限公司负责人陶某以平安养殖场、左店乡梁本某养殖场的名义,为代某某虚开了120头种猪发票。代某某将虚开的发票等材料上报长丰县畜牧水产局,骗取**财政补贴资金48000元。

 

  代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回全部赃款。去年12月25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代某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因诈骗罪被依法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资金48000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今天上午,记者从庐江县法院获悉,代某某因诈骗罪被依法判刑。

 

  对骗取**补贴资金背后的渎职犯罪预防对策

 

  (一)强化法制观念,增强责任意识。

 

  一是加强对负有**补贴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是加强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深刻认识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积极开展职业责任和职业作风等道德建设,增强监管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是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发现犯罪、打击犯罪的能力,力求取得查办一件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形式,增强监管人员法制观念,促进其洁身自律,依法履责。

 

  (二)完善监督机制,制约监管力度。

 

  一是监督管理**补贴的部门建立起行之**的完善的监督机制,明确个人责任,权、责落实到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监管机制,杜绝**漏洞,加强对**补贴发放过程中违法违纪的检查监督,通过**的内部问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公开权力,增加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发放补贴的运行过程中,还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实行全社会的监督,制约监管的力度,使**补贴政策切实**地、更加透明的实施。

 

  (三)强化预防**补贴背后的渎职犯罪,**工作实效。

 

  坚持对此类渎职犯罪案件有案必查,有案必办,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促进监管人员更好履行职责;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在平时工作中注重对相关监管人员加强渎职犯罪惩处的宣传力度,消除犯罪隐患。对于发案单位,要根据此类案件的性质、特点,作好一次有针对性的个案预防,并及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落实回访制度,强化社会效果,**反渎部门的工作实效。

 

编辑: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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