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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5/5    来源:互联网    标签: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部农财发[2016]12号**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厅(局、委、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1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由我部重新核定并组织实施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部农财发[2016]12号**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厅(局、委、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1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由我部重新核定并组织实施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所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组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兽医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兽医全科类综合知识考试(含4科,分别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每人每科11元;兽医水生动物类综合知识考试(含4科,分别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每人每科20元;临床技能科目考试由于暂未实施,收费标准暂不确定。

  二、请省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价格、财政等部门,尽快核定省级兽医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标准,确保考试考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农 业 部201653

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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