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发[2007]57号)精神,切实做好猪肉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各地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食肉**,商务部结合当前工作进展,发出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发[2007]57号)精神,切实做好猪肉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各地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食肉**,商务部结合当前工作进展,发出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关系到城乡居民食肉**和身体健康,对促进畜牧、屠宰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的整治目标;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生猪屠宰管理模式,如:实行统一配送,设立乡镇生猪**屠宰场,设立乡镇生猪**屠宰场,设立乡镇生猪集中屠宰点,建立屠工制等;应继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乡镇屠宰场(厂)设立和退出制度,严格肉品运销管理制度,严格生猪检疫检验制度,严格执法制度;应明确责任,强化部门配合,按照当地人民**的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并责任到人。
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目前,全国乡镇生猪**屠宰管理比较滞后,进点屠宰率不足75%,个别地区乡镇生猪屠宰不规范,甚至没有将乡镇生猪屠宰纳入管理范畴。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精神,促进各地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食肉**,确保到今年12月底,完成全国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的专项整治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识,切实加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
“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的整治目标是指乡镇**所在地辖域内销售的猪肉95%来自**屠宰厂(场)和集中屠宰点。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关系到城乡居民食肉**和身体健康,对促进畜牧、屠宰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对加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二、结合实际,采取多种乡镇进点屠宰模式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分布差异较大,为保障乡镇地区的猪肉质量**,一些地区积极探索符合当地乡镇实际情况的生猪屠宰管理模式,效果较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一)实行统一配送。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并提倡周边生猪**屠宰厂以及大型流通企业利用现代流通网络,**肉品配送能力,设置**屠宰场肉品销售专柜,扩大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乡镇地区的猪肉质量**。
(二)设立乡镇生猪**屠宰场。倡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结合实际情况,鼓励对距离城区较远但交通比较方便的乡镇设立乡镇**屠宰场。乡镇**屠宰场规划选址应符合地方生猪**屠宰和设置规划要求,具备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并有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检疫检验人员。
(三)设立乡镇生猪集中屠宰点。提倡在远离城区、交通不便、设立生猪**屠宰场困难但村落分布比较集中的乡镇设立乡镇生猪集中屠宰点,但对屠宰工人要进行培训,使其具备自宰自检能力。
(四)建立屠工制。对于少数人口分散、居住偏远、设立生猪集中屠宰点困难且交通极不便利的乡镇,可借鉴福建经验,试行屠工制度。经过培训、具备检验能力的屠工到生猪饲养户家中屠宰。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严格设立和退出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乡镇实际需要,提出乡镇**屠宰场设置计划,并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标准进行设置和管理,颁发**屠宰标志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适合当地发展需要的集中屠宰点和屠工,要及时依法清理退出。
(二)严格运销管理制度。乡镇**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同时,应建立肉品销售台账,记录肉品流向。肉品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应采取符合卫生条件的遮盖等方式,**肉品的质量**,避免再次污染。
(三)严格检验制度。乡镇**屠宰场应建立检验制度,并由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和销售的生猪应具有**部门检疫合格证。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焚烧、深埋或者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执法检查制度。商务部门要和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加强协调,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屠宰的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私屠滥宰,逃避检疫检验、出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四、明确责任,强化部门配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统一部署,重点抓好生猪屠宰的场点设置规划,搞好生猪屠宰的现场监管,指导**屠宰场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同时,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窝点的查处力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并责任到人。
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编辑:admin
免责声明
1、本文来自网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版权若有侵犯,请在发表之日起30天内联系本网(致电我们或发邮件:80068959@qq.com),我们将在**时间内删除。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官方微信
移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