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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2008/2/2    来源:互联网    标签: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的管理,巩固和完善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的管理,巩固和完善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畜牧中心”),是在乡镇从事畜牧兽医服务工作的群团组织,属民营性质,并接受当地**委托从事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工作。

  第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公益性服务人员”),由市畜牧业局会同市综改办和当地**公开招聘录用。

  第四条  乡镇动物协防员由乡镇畜牧中心招聘,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章  基本职责及任务

  第五条  乡镇畜牧中心受当地**和市畜牧业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八项公益性服务工作。

  1、做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和疫情测报工作。

  3、做好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工作。

  4、做好辖区内畜牧兽医新品种、新技术试点、**、推广运用工作。

  5、完成当地**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畜牧生产情况调查和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上报。

  6、为农民和养殖专业户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工作。

  7、负责做好动物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8、完成当地**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公益性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畜牧中心依法开展以下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服务工作。

  1、开展辖区内的动物疫病诊治及阉割工作。

  2、开展饲料、兽药、畜禽及其产品的经营工作。

  3、开展其它经营性及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  乡镇畜牧中心服务人员每年向本畜牧中心缴纳管理费不少于200元。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  乡镇畜牧中心接受当地**和市畜牧业局的双重**。中心主任由所在乡镇动物防疫人员中选举产生,征得当地****同意后,由市畜牧业局党总支任命。乡镇畜牧中心主任原则上在公益性服务人员中产生。

  第九条  乡镇畜牧中心公益性服务人员和协防员实行聘用制。乡镇公益性服务人员由市畜牧业局公开招聘,协防员由乡镇畜牧中心公开招聘,并报市畜牧业局备案。公益性服务人员和协防员原则上每两年招聘一次,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可提前解聘。

  第十条  乡镇公益性服务人员和协防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2、取得畜牧兽医职业技术资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3、取得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从事畜牧兽医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

  4、服从乡镇**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

  5、爱岗敬业,服务态度好,深受养殖户信赖;

  6、身体健康,年龄在18—58周岁,

  7、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产地检疫除外)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畜牧公益性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接受市畜牧业局的行业管理,否则不得从事动物诊疗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畜牧中心主任和公益性服务人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1、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预防和扑灭所需药品及物资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达到100%。

  2、负责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及**病的诊断、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

  3、负责做好本辖区畜牧兽医新技术的培训、宣传、推广和**工作,每年兴办3—5个新技术**推广点,每年举办1—2期技术培训班,受训人数50—100人次。

  4、督促、指导协防员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同时,要办好动物疫病免疫注射优质**点,中心主任完成300-500户农户畜禽免疫注射工作,其他公益性服务人员完成800-1000户农户畜禽免疫注射工作。

  5、乡镇动物协防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纳入管理该片的公益性服务人员的考核成绩。

  6、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畜禽饲料、兽药的**使用和畜牧生产情况调查、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7、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动物协防员的招聘、考核,并做好“以钱养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完成当地**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其它公益性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动物协防员的工作任务:

  1、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程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注射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注射密度达到100%,同时还必须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强制免疫实行免费服务,计划免疫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多收、乱收。

  2、认真实施免疫标识制度,建立免疫档案,切实做到免疫证、耳标、免疫档案“三位一体”。

  3、做好管辖范围内畜牧生产的调查,每季度向畜牧中心上报一次畜牧生产报表。

  4、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并兼任村级疫情报告观察员。

  5、完成畜牧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动物协防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划片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  乡镇畜牧中心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前段工作,通报工作完成情况,公布工作综合排名表,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畜牧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工作例会,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畜牧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改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要积极主动,切实做好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工作,让养殖户满意。

  第十七条  畜牧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聘用合同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畜牧业局定期对公益性服务人员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凡省、咸宁市抽查一次不合格或市局抽查二次不合格者,畜牧业局有权终止其聘用合同。

  第四章  服务报酬及待遇

  第十八条  乡镇畜牧中心动物疫病诊疗人员属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自由人,其收入主要来自诊疗及其它经营性收入。

  第十九条  动物协防员的服务报酬按其所服务的农户数4—6元/户的标准在乡镇“以钱养事”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兼任公益性服务人员的中心主任的工作报酬除按每月900元的标准、没有兼任公益性服务人员的中心主任的劳务报酬,按每年7000元的标准,在“以钱养事”经费中支付。另每月报销电话费100元。其他公益性服务人员服务报酬按每年7000元的标准,在乡镇“以钱养事”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乡镇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人员的养老**、工伤**、医疗**单位缴纳部份,由市财政局统一缴纳,个人应缴纳部份,由个人缴纳,凡不按时缴纳者,取消下年度聘用资格。其他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等**,全额由个人缴纳。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服务人员(包括中心主任)和协防员的工资待遇以2007年养事经费为标准,当养事经费增加或减少时,其服务报酬及待遇也按此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畜牧中心要统一建账,设兼职会计和出纳,坚持收支两条线,财务审批一支笔,市财政专项下拨的劳务服务费、物化投入及工作经费须经经手人、中心主任签字,乡镇**分管**签字,才能到财经所报账,中心凭发票复印件做账。中心其它收入须经经手人、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禁止瞎开支、乱补助,做到每半年公布一次中心财务收支情况,民主理财,杜绝不合理开支。开支在500元以上的须经公益性人员集体决定,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要报市畜牧业局和当地**审批。

  第二十五条  畜牧中心现有财产属国有资产由市畜牧业局管理,各中心要登记造册,专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畜牧中心的固定财产买卖、处理必须经市畜牧业局同意,方可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所有费用支出、物化投入、旅差费、招待费等要严格控制,做到有计划开支,凭正式发票,经经手人、中心主任签字后方能入账,旅差费只报销车票,不领取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畜牧公益性服务人员的考核,按照《赤壁市乡镇畜牧公益性服务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畜牧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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