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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进入伏季休渔 违规渔船将入“黑名单”

2014/6/9    来源:互联网    标签:山东伏季休渔

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为伏季休渔期,渔业辅助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为伏季休渔期,渔业辅助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开捕期为8月20日12时。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的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所有休渔渔船必须严格遵守伏休有关规定,按时进港休渔,禁止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6月3日-6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伏季休渔第五督察组对青岛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察。本次督察抽查了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渔港、胶州市东营渔港、城阳区罗家营渔港、即墨市岙山七沟渔港、黄岛区积米崖、杨家洼和琅琊渔港等7个主要渔港码头,听取了各市区伏休开展情况汇报,查看了各市区伏休方案,检查了各市区汛期防台风、防火、防盗等“三防”措施落实情况。从督察整体情况看,青岛市伏季休渔前期强化宣传教育和海陆监管力度,目前除个别渔船在外地坞修外,其余应休渔船已经按要求进港休渔,伏季休渔秩序井然。

 

为确保伏季休渔管理措施到位,山东省今年将实施七项管理制度:

 

一是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所有应休渔渔船6月1日12时前必须回其船籍港停靠,110kW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基站的港口,渔船持证人填写《2014年伏休渔船停港确认书》,休渔渔船名单应在停泊港口张贴公布,并绘制泊位示意图,以便群众监督。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不得**外省渔船在我省停港休渔。

 

二是严格执行转港审批制度。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原因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变更停泊地点的,不**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伏休期间渔船维修仅限在本县范围内,由县级渔政机构审批,并报市备案;确需市内跨县坞修的,由渔船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报市级渔政机构审批,当日报省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所属县级渔政机构会同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对维修合同进行查验后逐级报省总队审批;经**跨县坞修的,须由渔船所在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派员跟船送修,途中需全程开通定位设备。渔船坞修完毕后,经坞修船厂所在地省直属支队现场审查确认后,由渔船所属地县级渔政机构**(同日报省、市备案),同时派执法人员随船监管返回其原停靠港。

 

三是严格执行渔政执法协作制度。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将加强执法协作,组织海洋与渔业执法力量对停港休渔渔船开展联合检查,加强源头管控。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将组建伏季休渔执法船队,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巡航执法。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各直属支队、沿海市渔业执法机构根据管理实际,将组织开展辖区内海陆交叉联合执法检查。

 

四是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一律押回**港口扣押,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

 

五是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将加强渔船修造厂家监管,联合渔政机构定期对所辖船厂开展执法巡查,船厂应对坞修及在建渔船设立标识牌,制作渔船位置图。未取得审批手续非法坞修渔船,按照违规处理。

 

六是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对查处的违规渔船一律按附表所列处罚标准执行,并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告知渔民所扣燃油补贴的比例。对2013年因伏休违规被减轻扣减油价补助并作出承诺2014年伏休不再违规的渔船,年内若再次违规,将加重扣减燃油补助。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凡擅自**处罚标准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七是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因伏休违规被查处两次以上的、暴力抗拒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全省予以通报,三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取消三年内涉外入渔资格,取消当年度燃油补贴。

 

伏季休渔期间,山东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将加强与海警、公安边防、工商部门执法协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强化伏休期间海上、港口及市场监管工作,加大对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捕捞的渔业辅助船、养殖船及在近海作业的远洋渔船进行重点打击。伏休期间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将利用渔船集中停港的时机,坚决打击、取缔地笼等禁用渔具,认真组织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小网目尺寸制度。同时,对查处的违规渔船要从捕捞行为、**状况、船员配备、证书证件、通导设备、渔具渔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检查,开展综合治理,维护伏休管理秩序。

 

进入休渔期以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组成6个督察组,对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捕捞的渔业辅助船、养殖船及在近海作业的远洋渔船进行重点打击,对全省伏季休渔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对因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将全省通报,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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