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加规范兽药市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部**规定明确表示兽药违法行为**可入刑。
全球品牌畜牧网讯
为了更加规范兽药市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部**规定明确表示兽药违法行为**可入刑。
**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部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于2014年2月10日截止。
征求意见稿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兽药主管部门在监督违法行为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中,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生产的兽药添加**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生产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的兽药添加**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部未**使用的其他成分的,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以及未取得兽药产品**文号生产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或生产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生产假兽药**包装总数20件以上,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处理,一律按上限罚款,一律没收生产设备。此外,违法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规范进行了细化规定,对未在**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含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一律按上限罚款,一律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同时,对于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将直接按照“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一律按上限罚款,一律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取消了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了丰富和延伸,除了对兽药产品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进行处罚之外,对兽药产品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主要成分含量低于标准50%的、主要成分含量低于标准80%累计2批次以上的情形,一律吊销兽药产品**文号。
小编点评:虽然在相关部门对兽药严厉监督下,依然不断爆出“兽药变毒药”的新闻事件,此次《**部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将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消除假兽药给养殖业带来的隐性巨大危害。
编辑:管理员
免责声明
1、本文来自网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版权若有侵犯,请在发表之日起30天内联系本网(致电我们或发邮件:80068959@qq.com),我们将在**时间内删除。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官方微信
移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