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一收割机商家售后服务跟不上致使机主错失收麦良机,被判赔偿近两万元。
全球品牌畜牧网讯:
西峡县一收割机商家售后服务跟不上致使机主错失收麦良机,被判赔偿近两万元。
事件
收割机商家售后服务跟不上
2010年5月27日,西峡县的张宏(化名)花11万余元从该县某农机公司购买收割机一台。5月30日,张宏驾驶收割机驶入麦田约20**即出现故障,机器不进麦,无法正常收割。心急火燎的张宏随即打电话到农机公司向负责人吴旺(化名)反映情况,吴旺答应下午派人修理,结果一直没来。张宏多次打电话催促,吴旺总是说维修人员马上就去。6月3日,张宏同收割机的生产厂家联系。后厂家催促农机公司,该公司的维修人员才于6月13日下午到张宏处将收割机维修正常。经维修人员检查,收割机的故障主要是皮带轮不规则,且系机器前面进麦滚筒柱弯曲不正常所造成。从张宏的收割机出现问题至农机公司的维修人员前来维修,中间共14天,而麦收早于6月2日结束,张宏不能正常收麦4天。
处理
状告商家
据了解,收割机每天平均工作18**,每**平均收割9亩,每收割一亩平均收费45元,扣除人力、油费、机器损耗等成本15元,即每收割一亩平均纯利润为30元。
由于商家维修不及时,张宏本想利用麦收大赚一笔的愿望落空了。无奈之下,张宏将农机公司和收割机生产厂家诉至法院。
结果
农机公司赔偿19440元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宏的收割机在出现故障后,不能正常收割小麦,农机公司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农机公司在对收割机进行维修后,还应依法赔偿张宏由此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法院遂判决农机公司赔偿张宏4天经济损失19440元。
农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说
南阳市中级法院法官卢国伟说,《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农机公司在原告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派人维修,违背了协助、维修等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农机公司作为销售者,因其售出的收割机存在缺陷,并拖延维修,导致原告错失了麦季收割获利的**时机,不能正常收割小麦4天,致使张宏的可得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农机公司在对收割机维修后,还应依法赔偿原告由此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小编点评
以前也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但是农民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多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次的事件给了农民朋友一个**地榜样,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切身利益。同时也给商家一个教训,诚信经营。
编辑:管理员
免责声明
1、本文来自网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版权若有侵犯,请在发表之日起30天内联系本网(致电我们或发邮件:80068959@qq.com),我们将在**时间内删除。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官方微信
移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