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意见稿要求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旨在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1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意见稿要求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旨在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活动。
根据意见稿,生猪**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召回已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做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意见稿明确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召回而不召回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的,没收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取消其生猪**屠宰厂(场)资格。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7年6月30日前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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