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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兽药GSP告知书

2012/9/17    来源:原创    标签:兽药GSP

,《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于2010年7月22日印发施行

  实施兽药GSP告知书
  **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于2010年3月1日施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于2010年7月22日印发施行,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现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店)必须于2012年3月1日前达到《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即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并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才准予经营。
  二、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先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才能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2012年3月1日起为期一个月,全省统一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即对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予以收缴《兽药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依法查处无证非法经营者。
  四、要向兽药GSP过渡的兽药经营企业(店),请自觉学习《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并按要求提升和完善自身条件,在2011年4月30日前自愿申请实施兽药GSP,并根据兽药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配合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五、不打算申请兽药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店),要提前谋划自身未来发展规划,确保2012年2月底前没有新进兽药订单和没有兽药存货,并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停止经营兽药。
  六、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兽药GSP检查验收。兽药经营企业如同时申请兽用生物制品和化药、中兽药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可以要求省和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安排验收。
  特此告知!
 

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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