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业头条
首页畜牧市场供应商牧业头条 养殖技术 畜牧品牌 优选商城
热点 要闻 品牌 产经 人物 产品 观察 会讯 数据
当前位置: 首页 > 牧业头条 > 详细页

关于禽流感疫情应急期间兽药GMP验收及兽药地方标准升**标准工作调整的通知

2006/1/4    来源:互联网    标签:兽药GMP验收

根据我部《关于加强未通过GMP检查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后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45号),2006年1月1日零点对未通过GMP检查验收的兽药生产企业予以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全部产品**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兽药监察所:
    根据我部《关于加强未通过GMP检查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后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45号),2006年1月1日零点对未通过GMP检查验收的兽药生产企业予以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全部产品**文号。我部第426号公告和《关于兽药地方标准升**标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35号)也规定,2005年12月底之前取得兽药GMP证书的企业,可以申报地方标准升**标准,逾期不予受理。但鉴于今年下半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任务繁重,兽药GMP验收及兽药地方标准升**标准工作进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兽药GMP验收质量及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通知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前,凡已经完成兽药GMP改造、将兽药GMP验收申请材料提交到**部兽药GMP办公室、尚未通过兽药GMP验收的企业(以下简称完成改造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应停止生产,暂不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文号,并可申报兽药地方标准升**标准。
    二、完成改造企业至2006年6月30日未通过兽药GMP验收的,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文号,其由地方标准升成的**标准也相应作废(联合申报的标准视情况处理),以后通过兽药GMP验收的,按新建企业申请审批。
    三、2006年6月30日之前通过兽药GMP验收的完成改造企业,取得《兽药GMP证书》后,按改扩建企业有关规定申请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及新增**标准兽药产品**文号,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恢复生产。
    四、2005年12月31日**部兽药GMP办公室将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公布完成改造企业名单。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名单,按照《关于加强未通过GMP检查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后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45号)要求开展“零点行动计划”,对除完成改造企业和已通过GMP验收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于2006年1月1日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其所有兽药产品**文号。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向**部兽药GMP办公室提交兽药GMP验收申请材料的企业,需经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已经完成兽药GMP改造。
    六、兽药地方标准升**标准受理截止时间顺延至2006年6月30日,200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兽药GMP证书》的新建企业,可以参加地方标准升**标准,其他有关规定不变。
    七、各地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严格把关,**效率,完成有关企业兽药地方标准升**标准申报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编辑:admin

热销产品

免责声明

1、本文来自网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版权若有侵犯,请在发表之日起30天内联系本网(致电我们或发邮件:80068959@qq.com),我们将在**时间内删除。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Copyright @ 2018-2023 ppxmw.com All right reserved. 全球品牌畜牧网 版权所有
  • 豫ICP备13024023号
  • 免责声明 商务合作及投稿请联系
  • 官方微信

  • 移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