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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关于发布《**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5/12    来源:互联网    标签:兽药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规范**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活动,进一步****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效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各省(市、区)畜牧兽医(农牧、**、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规范**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活动,进一步****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效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

**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规范**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以下简称基准实验室)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准实验室是承担兽药残留技术标准研究、检验、监测、培训的**主要技术支撑机构。

    第三条  **部兽医局负责基准实验室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残留办)承担基准实验室的技术协调工作。

第二章  基准实验室职能

    第四条  基准实验室主要职能是:

    (一)起草相关兽药(药物)品种残留检测方法;

    (二)参与制定**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三)负责兽药(药物)残留检测**终仲裁检验;

    (四)提供兽药(药物)残留检测基准物质;

    (五)对省级残留检测实验室进行技术指导;

    (六)定期有针对性地组织比对试验;

    (七)承担相应残留检测技术培训工作;

    (八)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所承担品种的国内外残留监控信息;

    (九)参与**部组织的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工作;

    (十)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意见和建议;

    (十一)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基准实验室条件

    第五条  基准实验室除应通过**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资格认定外,还必须通过**部组织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  基准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行政组织结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能胜任残留分析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熟练掌握实验操作技能,数量不得少于15人。

    第七条  基准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场所,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建立配套的基础保障条件。

    第八条  基准实验室应建立并执行健全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基准实验室应建立员工工作经历和技术培训档案。  

第四章  基准实验室工作规则

    第九条  基准实验室应当**兽药残留检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的影响,应对出具的检测结果和意见负责。

    第十条  基准实验室主任由基准实验室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并报**部兽医局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可以提名并报请依托单位聘任副主任l一2人。基准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在依托单位**下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人员、财务、行政和业务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基准实验室应当**专人(专职/兼职)负责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管理。

    第十二条  基准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建设规范。

    第十三条  应**其员工对涉密问题和信息交流保守机密。

第五章  基准实验室管理

    第十四条  **部兽医局负责制定、发布基准实验室检查验收办法和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基准实验室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活动每五年一次。

    第十五条  基准实验室承担的兽药(药物)品种范围,由**部兽医局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基准实验室,**部兽医局视情况作出通报批评或提出变更基准实验室主任的意见。

    第十七条  **部兽医局定期对基准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基准实验室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存在问题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基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依托单位全称)"。

    第二十条  基准实验室英文名称:National Reference Laboratory of Veterinary Drug Residues(IVDC,etc)。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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