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假劣侵权案件)信息公开的主体、原则、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方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精神,我部印发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假劣侵权案件)信息公开的主体、原则、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方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及数据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假劣侵权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案件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利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做好本部门假劣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及时公开假劣侵权案件信息
自2014年6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以本级**门户网站为主渠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具体格式和内容依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见《办法》附件2)。
三、按时报送假劣侵权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假劣侵权案件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按照《**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侵权假冒查办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4〕6号)的要求,各单位请于2014年7月开始,在统计上报假劣侵权案件的同时一并统计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并按月向我部有关司局报送,报送时间和方式按照农办质〔2014〕6号文的要求执行。
联系人:田凤,联系电话:010-59192678。
**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编辑:管理员
免责声明
1、本文来自网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版权若有侵犯,请在发表之日起30天内联系本网(致电我们或发邮件:80068959@qq.com),我们将在**时间内删除。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官方微信
移动站